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普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普洱市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工作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以及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细化任务分工。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托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此次制定公布的第一批77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完善实施清单。市直有关部门要牵头细化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细化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审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完善本级部门实施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初)
(三)加强平台建设。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完善全市网上服务平台功能,确保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通,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效果;要通过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府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加大日常监管。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利用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普洱)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完善惩戒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市直有关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普洱)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县(区)、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司法局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考核与评估,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市司法局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的 “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1.普洱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普洱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77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市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 | 核发居住证 |
| 居住证申领(就读) | 行政确认 | 县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市公安局 |
2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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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 | 县、乡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市民政局 |
3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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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 | 市、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司法局 |
4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司法局 |
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分所资产证明 | 市司法局 |
7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资产证明 | 市司法局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资产证明 | 市司法局 |
10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市司法局 |
11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2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3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4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5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6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市、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7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8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19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20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21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学历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22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学历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23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学历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24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学历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25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26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27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28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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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市商务局 |
29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30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3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3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33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34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35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市卫生健康委 |
36 | 伤残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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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市、县 | 居民户口簿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7 | 伤残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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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市、县 | 退役军人证或人民警察证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8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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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市、县 | 居民户口簿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9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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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市、县 | 残疾军人证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4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6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7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5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2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 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用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6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人民币鉴别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7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7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受省级委托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72 |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
|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待遇申报支付 | 公共服务 | 市、县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市医保局 |
73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 | 市医保局 |
74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 市医保局 |
75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业务开通申请 |
| 公共服务 | 市、县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市医保局 |
76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市发展改革委 |
77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市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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