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县保密机要密局;
(三)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股室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