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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未备案或备案逾期机动车维修企业完善经营备案手续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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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本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效能,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200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现就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备案或备案逾期机动车维修企业完善经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法律依据及合规要求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须严格按要求完成经营备案手续。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GB/T 16739.2—20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2008)等国家标准明确的开业条件要求。 二、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活动、超出备案事项范围经营或备案有效期届满仍经营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备案要求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景东县交通运输局完成备案或备案补办手续,地址:景川路63号(原运政所大厅)(备案所需材料向道路运输和航务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咨询,咨询电话6223114)。逾期未完成且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相关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将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 希望全县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充分认识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