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辖区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轮候、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自然资源、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税务、纪委监委、教体、卫健、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前款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必须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低于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取得低保证明,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且家庭成员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孤、寡特殊人群可以一人申请)。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的,离婚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
(二)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前款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必须满一年以上;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的,离婚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
(二)已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
(三)在景东彝族自治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四)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前款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五)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的,离婚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
(二)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户籍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三)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户籍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外);
(四)在景东彝族自治县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五)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户口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外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庭成员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外的房产不超过一宗(套);
前款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必须是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的,离婚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
(二)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前款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必须满一年以上;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
(六)有社区开具的托管证明。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与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
(三)在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4.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景东彝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3.5倍(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空置的情况下,本条款不作为准入条件);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商铺、无10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或车辆查询信息为准)(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空置的情况下,本条款不作为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低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享受低保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工作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商铺情况证明;
(六)车辆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证;
(七)住房、商铺情况证明;
(八)车辆情况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五)居住证;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住房情况证明;
(八)车辆情况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四)居住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住房、商铺情况证明;
(七)车辆情况证明;
(八)社区托管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五)车辆情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住房情况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社区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企业和社会机构可以代表职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团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团租的企业和社会机构负责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负责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景东彝族自治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抚对象,在景东彝族自治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条件的,提交相关证明,应当优先配租。
第二十二条 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团租单位等群体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
(一)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备案表;
(二)租住人员花名册;
(三)租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租住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四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 审核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是指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收取一定租金。
第二十六条 审核程序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县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机动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信息进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和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社区、管理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社区、管理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社区、管理单位。经审核后,社区、管理单位应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或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根据可分配房源和申请人数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户型进行抽签或摇号配租。配租过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配租结果及时在社区及当地媒体公布。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抽签或摇号配租。经二轮抽签或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第三轮可以直接分配。若两次摇号未分到房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社区、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出通知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三十条 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省级以上行业先进工作者、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退军人、军属、烈属、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相关证明,应当优先配租。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主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叁级(含叁级)以上残疾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单身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具有一般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在无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一般不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其他社会福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分布乡(镇)的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房屋出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处理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县级价格管理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确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县城规划区内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半年一次、一年一次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由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按套缴纳租房保证金,每套2000元。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自主管理或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由县级价格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要应保尽保,但是对满足符合保障条件对象后剩余房源,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出租,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终止合同的,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全面复审一次,一年抽查一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社区、民政、乡(镇)政府、管理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经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实物配租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前3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后3个月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经复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或赔偿。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拒不退房的,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执行: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的闲置公共租赁的。
第五十一条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等。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8月19日印发的《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景政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