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养老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2022—2025年)》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022—2025年)
第一章 概述
一、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普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市老龄化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适应需求。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统筹城乡发展,关注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安排养老设施,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区域发展,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引导作用。
(四)因地制宜,集约发展。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客观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充分发掘现有设施潜力,并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强度。
(五)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类指导,促进各类设施协调发展。
三、发展趋势与规划意义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时期,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市人口将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小型化的加速增长态势,养老事业将成为未来全市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加快推进普洱市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是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从全市养老事业发展形势看,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给老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机构养老床位距国家要求的标准还有差距,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养老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实现健康生活目的地目标,构建现代化城市功能,塑造普洱市宜居、高品质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养老服务水平,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趋势对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带来的全新挑战,促进普洱市养老服务设施快速发展,使全市养老事业发展与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有必要编制本规划。
第二章 现状特征与问题
一、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现状
全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191个,其中,养老机构48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1个、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8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互助站)134个,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老年活动室1001个;总床位6999张(含护理型床位219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17.63张;实际投入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共34个,床位335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12张,与国务院提出的社会养老床位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与省政府提出的35张目标差距较大。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1个(普洱市福康老年公寓)。
全市县(区)级失能照护机构、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100%,103个乡(镇)有养老服务机构或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41个,占39.81%;全市有城市社区80个,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项目31个,占38.75%。全市有993个村,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互助站)项目103个,占10.37%。全市有边境村44个,有养老互助站项目的14个,占31.82%。
2018年以来,全市新建小区86个,规划许可审批有养老服务设施的34个,已完成建设4个,配建比例39.53%;老旧小区改造519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24个,配建比例4.6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部分县(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养老是社会之大需,社会之必需,没有把养老服务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断出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县(区)间发展不平衡,财源培植困难,收入来源匮乏,财力增长有限,“三保”保障压力大,导致养老政策落实难。
(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养老服务行业人员存在“三低三高”的普遍特征:社会地位低、收入待遇低、学历水平低,流动性高、劳动强度高、平均年龄高,有一定知识文化的年轻人和专业人士较少。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主要是以下岗女工和农民工等为主,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缺乏医疗、康复、服务等专业技能,总体上还没有跳出传统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使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全市运营的34个养老服务机构共有养老护理人员222名,其中,持证的178人,持证率80.18%。
(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难。由于各县(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相对不完善,主城区供地困难,城区内几乎没有预留可供养老机构和设施使用的土地或空间,土地问题成了制约社会投资进入养老行业的最大问题,全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都是租赁用房,数量少、规模小,无法满足绿化、健身、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特别是思茅城区,至今没有一块使用性质属于养老用地的土地挂牌招标。全市有4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分别是普洱福康老年公寓(医养结合)、思茅区御椿庭养老服务中心、普洱市茶城养老服务中心、景东佳圆老年人养老护理中心,均为租赁用房,最大的有床位103张(福康),最小的有13张(御椿庭),收费最低2100元/人/月,最高5000元/人/月,有需求入院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难以负担入院费用,有经济能力入院的老年人对机构的硬件和环境要求得不到满足而不入院,使得机构入住率低,机构经营困难。
第三章 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目标
到2025年,县(区)级失能照护机构覆盖率达100%,街道级养老服务机构配建率达100%,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配建率达60%,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90%,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供养率达100%,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持证率达100%。
(一)新建一批,补齐短板
根据各县(区)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配建率达到60%要求,结合各县(区)现有乡(镇)个数和已建、在建养老服务机构或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数,还需21个乡(镇)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或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普洱市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占比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乡(镇)个数
|
已有养老服务设施乡(镇)个数
|
占比
|
还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个数
|
1
|
思茅区
|
7
|
3
|
42.86%
|
1.2
|
2
|
宁洱县
|
9
|
3
|
33.33%
|
2.4
|
3
|
墨江县
|
15
|
2
|
13.33%
|
7.0
|
4
|
景东县
|
13
|
5
|
38.46%
|
2.8
|
5
|
景谷县
|
10
|
6
|
60.00%
|
0.0
|
6
|
镇沅县
|
9
|
5
|
55.56%
|
0.4
|
7
|
江城县
|
7
|
2
|
28.57%
|
2.2
|
8
|
孟连县
|
6
|
1
|
16.67%
|
2.6
|
9
|
澜沧县
|
20
|
11
|
55.00%
|
1.0
|
10
|
西盟县
|
7
|
3
|
42.86%
|
1.2
|
合 计
|
103
|
41
|
39.81%
|
20.8
|
普洱市未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乡(镇)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乡(镇)
|
1
|
思茅区
|
倚象镇
|
2
|
思茅港镇
|
3
|
六顺镇
|
4
|
龙潭乡
|
5
|
宁洱县
|
德化镇
|
6
|
同心镇
|
7
|
梅子镇
|
8
|
普义乡
|
9
|
黎明乡
|
10
|
德安乡
|
11
|
墨江县
|
鱼塘镇
|
12
|
雅邑镇
|
13
|
泗南江镇
|
14
|
坝溜镇
|
15
|
文武镇
|
16
|
景星镇
|
17
|
新抚镇
|
18
|
新安镇
|
19
|
团田镇
|
20
|
龙坝镇
|
21
|
孟弄乡
|
22
|
龙潭乡
|
23
|
那哈乡
|
24
|
景东县
|
漫湾镇
|
25
|
大朝山东镇
|
26
|
大街镇
|
27
|
安定镇
|
28
|
太忠镇
|
29
|
文龙镇
|
30
|
林街乡
|
31
|
曼等乡
|
32
|
景谷县
|
民乐镇
|
33
|
凤山镇
|
34
|
半坡乡
|
35
|
益智乡
|
36
|
镇沅县
|
者东镇
|
37
|
九甲镇
|
38
|
古城镇
|
39
|
田坝乡
|
40
|
江城县
|
整董镇
|
41
|
宝藏镇
|
42
|
曲水镇
|
43
|
国庆乡
|
44
|
嘉禾乡
|
45
|
孟连县
|
娜允镇
|
46
|
勐马镇
|
47
|
芒信镇
|
48
|
富岩镇
|
49
|
公信乡
|
50
|
澜沧县
|
东回镇
|
51
|
惠民镇
|
52
|
酒井乡
|
53
|
竹塘乡
|
54
|
安康乡
|
55
|
文东乡
|
56
|
富东乡
|
57
|
雪林乡
|
58
|
发展河乡
|
59
|
西盟县
|
勐卡镇
|
60
|
中课镇
|
61
|
力所乡
|
62
|
岳宋乡
|
根据各县(区)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90%要求,结合各县(区)现有城市社区个数和已建、在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数,还需41个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普洱市社区居家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占比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社区个数
|
已有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个数
|
占比
|
还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个数
|
1
|
思茅区
|
20
|
3
|
15%
|
15
|
2
|
宁洱县
|
4
|
2
|
50%
|
1.6
|
3
|
墨江县
|
8
|
4
|
50%
|
3.2
|
4
|
景东县
|
4
|
1
|
25%
|
2.6
|
5
|
景谷县
|
17
|
5
|
29.41%
|
10.3
|
6
|
镇沅县
|
4
|
3
|
75%
|
0.6
|
7
|
江城县
|
6
|
5
|
83.33%
|
0.4
|
8
|
孟连县
|
6
|
2
|
33.33%
|
3.4
|
9
|
澜沧县
|
8
|
5
|
62.5%
|
2.2
|
10
|
西盟县
|
3
|
1
|
33.33%
|
1.7
|
合 计
|
80
|
31
|
38.75%
|
41
|
普洱市未建设居家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统计表
序号
|
县(区)
|
社区
|
1
|
思茅区
|
老街社区
|
2
|
五一路社区
|
3
|
通商南路社区
|
4
|
平原社区
|
5
|
西园路社区
|
6
|
福源社区
|
7
|
曼窝社区
|
8
|
三家村社区
|
9
|
北郊社区
|
10
|
振兴社区
|
11
|
茶马古道社区
|
12
|
过街楼社区
|
13
|
凤凰路社区
|
14
|
曼连社区
|
15
|
工业园社区
|
16
|
曼昔社区
|
17
|
港口社区
|
18
|
宁洱县
|
凤阳社区
|
19
|
东城社区
|
20
|
墨江县
|
紫金社区
|
21
|
桑田社区
|
22
|
班中社区
|
23
|
埔佐社区
|
24
|
景东县
|
御笔社区
|
25
|
玉屏社区
|
26
|
大草地社区
|
27
|
景谷县
|
杧乡社区
|
28
|
白龙社区
|
29
|
响水社区
|
30
|
滨河社区
|
31
|
芒谷社区
|
32
|
勐倮社区
|
33
|
茶苑社区
|
34
|
凤凰社区
|
35
|
清云社区
|
36
|
安平社区
|
37
|
碧岭社区
|
38
|
勐迈社区
|
39
|
镇沅县
|
先锋社区
|
40
|
江城县
|
高地社区
|
41
|
孟连县
|
金塔社区
|
42
|
富边社区
|
43
|
兴边社区
|
44
|
戍边社区
|
45
|
澜沧县
|
娜登社区
|
46
|
勐允社区
|
47
|
勐根茶场社区
|
48
|
西盟县
|
勐梭社区
|
49
|
娜妥坝社区
|
(二)挖掘存量,增加总量
1.整合挖掘现有存量。充分挖掘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等多种途径建设养老机构及设施,扩大全市养老机构和设施总量供给,以适应全市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形势,解决迅速增长的养老需求。拟新设立城市社区的,应提前规划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再按程序报批设立。
2.推进新建小区配置标准化。按照《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配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补充完善老旧小区配置标准化。按照《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第四章 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构建及配置标准
一、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优化思路
通过加强存量改造提升,配齐设施、完善功能、合理布局,把城市公办养老机构闲置床位面向低收入群体开放,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积极支持新项目建设,补齐县(区)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居)日间照料中心(互助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二、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配置标准
(一)养老服务设施分类
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类。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站、养老互助站等,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
(二)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30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平方米。城乡地区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1)床位规模:一般为100—300床,最小规模不宜低于100床。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低于30床。
(2)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5—50平方米/床,每床最小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5平方米。
(3)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平方米/床,特殊地区或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容积率:一般为1.2—2.0,集中建设区最高不超过2.5,非集中建设区最低不应低于1.0。
养老服务机构配建标准
服务区域
|
配建规模及要求
|
配建指标
|
建筑面积(平方米/床)
|
用地面积(平方米/床)
|
城市地区
|
(1)城市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100—300床
|
≥35
|
25-50
|
(2)街道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不宜小于30床,不宜大于100床
|
(3)床位数总量应满足城市总床位预测数量
|
乡(镇)地区
|
(1)乡(镇)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宜40—60床
|
≥35
|
35-50
|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规模宜20—40床
|
(3)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不少于10张全托床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
(4)每个乡(镇)宜设置1处,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构、村级生活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
2.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综合持续照顾服务。
(1)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每处建筑面积400—120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2)老年服务站、养老互助站:每处建筑面积200—40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服务区域
|
配建规模及要求
|
配建指标
|
城市地区
|
(1)应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400—1200平方米/处
|
(2)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3)宜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
|
(4)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
乡村地区
|
(1)每个行政村应宜设置1处
|
200—400平方米/处
|
(2)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3)宜与村委会合并设置或在人口交集中的村组设置,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
(4)常住人口较少且地广人稀的村庄,可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活动室合并设置老年活动室,供老年人日间娱乐用。
|
40平方米/处
|
城市及乡(镇)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足设施基本功能需要,但乡(镇)养老服务机构配置不宜低于60%,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宜低于90%,养老服务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市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和改扩建等过程中,可在同步改造和拓展现有服务设施基础上,成立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并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应急救援设备包。
第五章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与选址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地区布局。
一、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一)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1.城市地区应根据养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县(区)、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乡(镇)地区应以乡(镇)管辖范围为单元设置。
2.宜独立设置,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城市地区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1500米。
2.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3.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卫生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二、养老服务设施选址
(一)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
(二)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
(三)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四)养老服务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三、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环境规划指引
居家养老设施主要针对住房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餐桌、家政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不需单独安排设施。
(一)新建住宅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适老化设计。新建住宅小区需按照《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二)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加快实施无障碍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实施与老年人生活密切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按照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2021〕55号)要求,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三)落实政策,提升服务。在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时,要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大力提升社区及居家养老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求。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以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餐桌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发挥社会各类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等多方式的精神关怀服务。
第六章 建设规划
一、养老服务设施场地
(一)场地与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2.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3.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4.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二)道路与停车。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场地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有关无障碍要求。场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绿地与景观。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场地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二、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
(一)建筑设计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的要求。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建筑造型宜具有地方特色、时代风貌;建筑色彩宜柔和并与环境相适宜。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有居室的楼层设置避难间,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及其他有关标准。
(二)建筑设备
1.给水排水。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通畅便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2.消防设施设备。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设施间距不应大于30米;养老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3.供暖与空调通风。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可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4.建筑电气。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米处应设嵌装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米。
5.智能化系统
(1)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②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③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2)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②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③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④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3)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设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②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
③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应设防走失装置。
④宜设照料人群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装置。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土地供应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一)加强规划引领和布局优化。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尽量将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在医疗机构附近,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养老服务发展预留规划空间。
(二)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三)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规划实施保障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引导养老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财政投入与增长调整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计划,保障落实。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市、县(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5%。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过程中,除中央、省级配套补助外,不足部分,市级项目由市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县(区)项目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级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三)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设施,研究确定各类养老设施养老服务运营扶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和保障水平。
(四)建设专业服务队伍。加快开展养老有关专业培训,建立培训基地,扩大老年护理、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等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党员进社区“双报到、双服务”制度,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养老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监督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政府服务职能,搭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与制度框架,研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对象、租赁期限等基础问题,推动养老服务制度化、健康化和专业化。各行业部门发挥政府组织职能,凝聚养老服务行业各方力量,为养老服务发展搭建行业管理体系、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化、精细化和特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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