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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意见》文件修订的起草说明 |
关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意见》文件修订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函〔2023〕10号)要求和景东县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起草修订《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意见》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编制原则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县水资源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二)修订编制内容 关于《实施意见》。本文件共二十九条,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实施意见》工作职能、职责(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七条);《实施意见》负责解释机关;《实施意见》审查批准及施行起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