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攀折城市花木及采摘果实的通告 |
|
广大市民朋友、游客朋友们: 当前正值景东县城区内紫荆花、攀枝花(木棉花)、石榴花、玫瑰花等可食性观赏花卉的盛花期,满城繁花不仅扮靓了城市容颜,更成为“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在景东的生动写照。然而,近期发现部分市民和游客因喜爱这些“可食用”鲜花和果子,存在攀折花枝、采摘花朵和果食,甚至摇晃、用棍棒捶打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景观,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切实维护城市绿化成果,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爱护绿化,严禁攀折采摘 城市道路两侧、公园绿地、小区周边的花木(包括紫荆花、攀枝花(木棉花)、石榴花、玫瑰花、果子等)均属于公共绿化资源,主要功能为美化环境和生态防护。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挖掘花草。 2.严禁摇晃、捶打树木采摘果实。 3.严禁破坏城市绿化的其他行为。 二、安全隐患,盲目采摘自负1.攀爬树木易导致摔伤、触电(涉线树木)等意外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 2.树木健康受损折断枝干、过度采摘会破坏树木生长结构,导致树木枯萎死亡,削弱城市生态功能; 3.城市行道树长期受汽车尾气污染,且园林绿化部门为防治病虫害会定期喷洒农药,其花朵和果实可能残留有害物质,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 4.车道旁边绿化带采摘花果,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人身安全。 三、法律后果,违者依法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倡导文明,共建美好家园 城市美景需要全民共享,更需要全民共护。我们诚挚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和游客: 1.做文明赏花的践行者:请脚下留情、手下留青,用镜头记录美丽,让花朵在枝头绽放。 2.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自觉抵制攀折花木行为,并积极劝阻身边的不文明现象。 3.做违法行为的监督者:如发现有人正在攀折花木或采摘果实,请及时拨打我局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0879—6229171 让景东的春天,因您的文明而更加美丽!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