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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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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我局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民政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七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意见,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各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查后提交局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