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街乡广大人民群众: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县道两侧各5米,乡(镇)道两侧各3米,村道两侧各1米为公路保护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将对侵占公路路产路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以下违法行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公路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车辆维修点、洗车台、加水点、松脂池和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建窑、施工或者倾倒废土、堆放杂物。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行道树架设线路、拉钢筋;(二)阻塞侧沟或者利用桥涵筑坝蓄水;(三)涂改、移动、毁坏公路设施;(四)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电力、通讯等设施;(五)毁路种植、开沟引水;(六)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七)破坏植被,毁林开垦。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严禁在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小型桥梁上下游各40米内,涵洞周围10米内进行采矿、采石、挖砂、爆破、修筑堤坝、缩小或者扩大河床,以及其他影响公路桥涵安全畅通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林街乡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