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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东彝族自治县2024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5-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10001/20241230-00117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景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14
 名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东彝族自治县2024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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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东彝族自治县2024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景东彝族自治县2024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东彝族自治县2024年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景东县2024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国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59号)要求,结合景东县实际,制定本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功能区定位

景东彝族自治县所在生态功能区属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2016年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县域,其功能区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二、考核目的和意义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变化为目标考核内容,定量反映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以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和党政干部业绩考核为杠杆,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日常监管和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生态立县、环境优先的原则。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落实环境保护各级负责制,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坚持动态考核、奖惩并重的原则,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的定量评价,并反映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实施考核奖惩。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方法等科学、客观的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考核结果公开。

四、考核指标内容及结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EM管理)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方面。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5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0分、工作组织情况15分。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是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县域纳入转移支付年份作为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评价值介于-0.7~+0.7 之间,根据“变化类型+变化面积”综合确定。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或者往年发现的生态破坏斑块仍没有好转的,甚至持续扩大的,评价值可降档扣分,结合生态破坏斑块的类型、面积和空间位置,可直接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两部分,以 EM'事件表示,介于-1.0~0 之间。对于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纳入评价。但如果县域发生特别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等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可将最终结果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如果县域发生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降低一档且不得为“变好”或“基本稳定”等级。

“国考”最终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EI)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是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值四部分组成。其综合评价结果可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分级详见表 1)。

表1  “国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十四五”县域考核工作对综合评价结果(∆EI)增加了3种特殊情况处理。

1.在评价年,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县域生态环保护管理 指标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或瞒报情形,则该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直接定位-1.5,且最终评价结果不得为“变好”等级,并进行通报。若经核实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存在造假或发生严重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则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2.若县域近三年(包括评价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不为 负值,且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则其当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轻微变好”:(1)近三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均为“基本稳定”且不为负值;(2)近三年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值不为负值;(3)近三年县域内未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若县域近三年(包括评价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均为“轻微变好”,且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则其当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定位“一般变好”:(1)近三年且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值不为负值;(2)近三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不为负值;(3)近三年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不为负值;(4)近三年未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6月28日前)。组织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布。

(二)考核培训阶段(2024年10月11日前)。印发县域考核收集资料的通知,组织“国考”相关培训工作,明确各部门考核材料报送要求。

(三)数据收集阶段(2024年10月25日前)。各单位完成考核资料收集、报送。

(四)自查阶段(2024年10月28日前)。由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同时将填报数据生成、导出数据包刻录成光盘,连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我县上报数据最终审核确定。

(五)数据上报阶段(2024年10月31日前)。由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数据收集、上报具体时限,以省、市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六、材料上报相关要求

(一)完善数据指标及佐证资料,规范填报考核数据。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数据,注重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及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各相关数据需按要求的单位名称换算,避免填报出现差错。自然指标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总体变化情况,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

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的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要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 2500*1500 像素,照片格式为 jpg 格式。

(二)材料报送相关要求。考核涉及的各项材料实行承诺制度,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需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点: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三楼;联系人:杨刚,15912526017,0879-3013698;电子邮箱:877901250@qq.com。具体考核问题可在景东县县域生态考核联络(微信群)群内交流。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2024年度景东县“国考”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具体负责收集和汇总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方面材料;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编写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等工作。(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

(二)强化责任落实。开展此项考核,是国家和省检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是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前部署、提早谋划,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做好相关材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国考”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三)协同配合推进。县域环境质量考核是一项涉及面广、协作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仅数据资料收集,指标形成就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工信、水务、农业农村、统计、气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各乡(镇)。各指标之间衔接紧密,同时指标数据材料上报时间紧、业务量大、任务重。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统一,密切配合,协作推进,切实保障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工作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严格奖惩措施。对不按时、按质、按量落实工作任务和上报材料,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或问责。

各单位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名单报送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景东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各部门职责分工

3.“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附件1


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八一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蓝 瑜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许  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罗有勇 无量山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局长

成     员:温海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曹 青 县委督查室主任

廖学富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伍海涛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 福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  海  县民政局局长

朱德文  县财政局局长

周昌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施学安  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局长

杨  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魏启勇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唐永发  县林草局局长

周  炜  县水务局局长

杞 奕  县统计局局长

武晓波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胡建平  县气象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局长施学安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副局长罗兆攀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景东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协助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提供考核年度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统筹协调县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三)督促各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数据统计和上报;

(四)根据本县实际审核印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五)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自查报告

等相关考核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

(一)按要求完成景东县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监测并做好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质控措施统计报送工作;

(二)填报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表,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表,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表,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表(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农村环境整治情况表,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表;

(三)提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材料;

(四)提供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报告;

(五)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监督性监测、监察等运行管理材料;

(六)提供考核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验收材料 (含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文件、至少四张项目竣工照片等材料);

(七)负责拟定《景东彝族自治县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资料和照片,并录入填报软件中,编写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八)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提供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划、政策与制度;

(二)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考核年度清单落实情况材料;提供“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情况;

(三)绿色低碳发展指标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四、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一)提供考核年产业负面清单考核情况,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的情况,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情况报告;

(二)提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没有工业园区的提供情况说明材料);

(三)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五、县财政局

(一)填报考核年度县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表(填报时请确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已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若纳入,则专项资金不填写,并在备注中说明);

(二)填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并提供考核年度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 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财政部门需要说明专项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报告;

提供2024年景东县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的情况说明。

(三)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费,并提供相应凭证。(根据2024年3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评价工作经费大于等于100万元得满分,小于100万元按公式计算得分);

六、县自然资源局

(一)填报国土面积、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和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

(二)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批复材料;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

(三)提供“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

(四)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五)提供考核年按照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情况报告,是否存在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说明;

(六)负责地下水调查和监测工作,提供地下水点位信息、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地下水点位名称:景东、点位代码GW53082300001、水利国土编码90165100、断面性质:国控;地下水点位名称:新村、点位代码GW53082300002、水利国土编码90165140、断面性质:国控。监测频次:至少完成2次监测(丰、枯水期各1次);监测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中的29项,包括 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注:若因涉密确实不能提供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七)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八)提供考核年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填报考核年城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和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管网建设情况包含建成区管网覆盖总图(图上要注明建成区面积和污水管网总长)、建成区管网台账(主管部门盖章件)及新增管网项目验收资料);

(二)提供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批复文件、验收文件、年度统计表、月统计表等运行材料;

(三)提供县城垃圾填埋场考核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批复文件、验收文件、垃圾转运、填埋等运行记录;垃圾渗滤液处理记录或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废水排放口、监测井和周边环境监测报告);

(四)提供考核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含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文件、至少四张项目竣工照片等材料);

(五)提供乡镇建成区所在地生活垃圾收集建设及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设项目材料(含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文件、至少四张项目竣工照片等材料);

(六)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七)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八)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八、县水务局

(一)填报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二)提供美丽河湖创建情况、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考核结果通报);

(三)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四)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五)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九、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一)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相关材料;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并开展监测工作。

(二)提供考核年前一年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表等指标证明材料;提供上级下达的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目标值文件;

(三)提供考核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项目验收材料(含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文件、至少四张项目竣工照片等材料);

(四)提供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材料;

(五)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含衔接资金、整合资金项目中涉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六)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畜禽粪污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七)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十、县林业和草原局

(一)填报林地、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二)填报“土地利用相关信息表”中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面积;

(三)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四)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五)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和林长制工作报告。

十一、县统计局

(一)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二)提供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三)核实村镇信息。

十二、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

(一)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

(二)提供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含景东辖区面积,分别填写);

(三)提供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风光、生物多样性、工作开展情况等典型图片3-5张;

(四)提供辖区内水、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研究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科学精准治污、生态保护修复所制定的评价年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以及其落实情况报告;

(五)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十三、景东气象局

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年平均降水量和气温。

十四、县民政局

(一)配合县统计局核实村镇信息;

(二)提供考核年度截止10月份的部门工作总结。

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填报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

(二)提供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乡镇驻地生活污水通过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竣工验收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及资金拨付文件、已完工的项目必须有验收文件或审计报告,项目照片前期、后期共四张。未完工项目的项目写清楚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乡镇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请提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情况说明。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协议(合同)、收集清运量台账、资金投入台账等作为情况说明的附件。

(三)提供考核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项目验收材料(含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文件、至少四张项目竣工照片等材料),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等材料;

(四)提供近年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相关材料(重点提供2024年竣工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材料,包括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治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含项目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图片(项目实施前、中、后各1张)、项目总结报告(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