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景东彝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5月8日印发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景政发〔2023〕4号)同时废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删减后公开)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2 总体要求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
2.1.1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县抗震救灾战时应急指挥机构
2.2.1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及后方指挥部
2.2.2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3.2 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3.2.1响应分级
3.2.2响应启动
3.2.3响应调整
3.2.4响应终止 …………………………………………10
4 地震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震情发布和叫应叫醒
4.1.2灾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村民小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4.2.2村(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4.2.3乡(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4.2.4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4.3 响应行动
4.3.1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4.3.3 有感地震应对
4.3.4 应急处置措施
4.4抗震救灾总结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6 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6.1 邻近地区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6.2 其他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6.3 应急备震事件
6.4 地震传言事件应对处置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7.2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7.5 应急物资储备
7.6 应急资金保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7.8 指挥平台建设
7.9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企事业单位抗震救灾职责,优化监测预警、灾情速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流程,提升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压实属地责任、打通响应链条、强化基层实战能力,切实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高效救援,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思想、组织、力量、物资、行动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景东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东县发生地震和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影响景东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景东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为我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后(启动四级及以上响应),由战时应急指挥机构前、后方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
2.1 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
2.1.1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县委、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县委书记、县长共同担任组长;主要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本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担任,成员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人员。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景东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县武警中队副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委政法委、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景东金融监管支局、景东公路分局、普洱景东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中国电信景东分公司、中国移动景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景东分公司、中国铁塔景东分公司、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普洱支队景东大队、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东大队、省交投集团普洱管理处镇沅运营中心等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2.1.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审议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抗震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副主任3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县抗震救灾战时应急指挥机构
2.2.1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及后方指挥部
景东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收集组、搜索营救组、排危除险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医疗救治与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共17个工作组。景东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下设统筹调度和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共2个工作组。
(1)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成立“景东县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景东县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任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县常态化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战时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各工作组由县级领导或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其余县领导根据总指挥安排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成员由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景单位,驻景武警部队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配合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本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工作组组成部门可视情增补。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自动解散。上级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由本级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县指挥部统一编入上级指挥部开展工作。
(2)启动四级响应,成立“景东县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景东县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先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调度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需求情况,统筹派出工作组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民兵等应急力量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4.0级以下有感地震的响应应对。县级不设立战时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派出有关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抗震救灾工作。
2.2.2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具体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灾损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
地震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的工作部署,负责上级指令的组织实施。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上级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本级指挥部协调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统一编入联合指挥部开展工作。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指导支持。
(3)4.0级以下有感地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持。
(4)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景东县造成显著影响时,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或波及影响程度,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2 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3.2.1响应分级
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有感地震应对。
一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
二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6.0—6.4级地震。
三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
四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4.0—5.4级地震。
有感地震:县内发生4.0级以下地震。
3.2.2响应启动
(1)一、二、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若常务副县长不在岗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宣布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不在岗,由县抗震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乡(镇)应急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有感地震响应
4.0级以下有感地震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叫应叫醒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做好统筹调度、灾情收集上报工作。
3.2.3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3.2.4响应终止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根据上级的终止指令统一终止,四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终止。
4 地震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震情发布和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2.5级及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核实并向上级地震部门获取正式速报参数,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办总值班室、县政府办总值班室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配合上级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县内发生5.5级及以上地震时,服从省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当省地震局在18秒内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县委办总值班室、县政府办总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县级“关键人”的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村(社区)立即设法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初步灾情。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8分钟内将震情、灾情等地震相关初报信息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地震局将地震灾害预评估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初步灾情信息,1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收集、汇总和研判,2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村民小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第一时间组织逃生避险。村民在地震发生时根据震动程度和周边风险果断采取应急避险措施,震动结束后小组干部迅速组织村民撤离至室外安全地点,并做好强余震防范,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回室内。
(2)迅速清点人员。小组干部立即清点核对人员撤离情况,确认是否有人员滞留或失联。
(3)迅速组织自救互救。小组干部召集党员和青壮年劳力组建救援队伍,按照“一对一”包保方案做好特殊人群撤离与转运工作,组织营救受困及搜救失联人员,对伤员进行分类检伤处置并及时转送重伤人员,同时组织受灾群众做好临时过渡期间的生活自救互助及情绪安抚工作。
(4)迅速上报灾情。小组干部(地震“第一响应人”)及时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断电、断网、断水、断路及重大次生灾害隐患等灾情信息,通过电话、骑车或徒步等方式报送至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接收并上报上级政府。
4.2.2村(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迅速启动响应。地震发生后,值班村(社区)干部第一时间“叫应”各村民小组(包括辖区驻地单位、在建工程承建单位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迅速召集村(社区)“两委”干部赶赴工作岗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灾情信息收集与上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牵头负责收集各村民小组的地震影响情况(重点收集报送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断电、断网、断水、断路、重点危险源受损情况、重大次生灾害隐患风险等)、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需要上级紧急支援的请求事项,并立即向乡镇完成第一次信息报告,后续信息即收即报。
(3)迅速处置紧急险情。视情派出人员协助受灾村民小组(学校等特殊驻地单位),依托地震“第一响应人”组建临时救援队伍,及时疏散群众,转移安置遇险人员,组织营救受困及搜救失联人员,对伤员进行分类检伤处置并及时转送重伤人员,同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及情绪安抚工作,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4)上级支援力量到达后的向导工作。统筹做好前突队员、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的向导工作。
(5)抢通保通。配合上级开展通路、通电、通水、通网抢险,当好向导将队伍带至作业点,疏导围观群众并做好后勤服务。
(6)应急物资接收与分发。统筹收集本村现有物资,接收上级下拨及民间捐赠物资并分类统计分发。
(7)卫生防疫。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药品、消杀物资的储存与发放,并开展灾情信息科普宣传。
4.2.3乡(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第一时间启动响应。党委书记牵头召集班子成员和负责人,派出工作组赶赴各村(社区);在岗干部职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非在岗的人员迅速返回岗位参与救灾工作;值班人员向党政领导报告地震信息并通报各村(社区),通信中断时采用多种方式报告并收集地震影响情况;值班领导做好叫应,防范和排查隐患。
(2)收集上报灾情。党委书记负责组织人员迅速联系、派出救援力量侦查灾情;通信中断时派出人员实地查看;及时使用卫星电话、370M对讲机等多种方式上报灾情。
(3)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乡(镇)长牵头组织自救互救,开展伤员分类抢险处置和重伤人员转运;营救埋压受困人员,搜救失联人员;落实特殊人群“一对一”包保方案;排查次生灾害风险,转移高风险区域人员,做好次生灾害监视预警;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灾民临时安置。
(4)生命线基础设施抢修、保通。人大主席牵头调集工程机械抢修道路,做好村组道路抢修保通,协助抢通其他辖区道路;抢救饮用水工程系统,修复受损饮水系统;协调通信供电抢修;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5)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的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指挥调度与支援,统筹力量分配,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6)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包干片区村(社区)的抗震救灾组织工作,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乡(镇)长与人大主席、人大主席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建立AB角协作关系依次递进补位。
4.2.4县级先期应急处置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与上级部门联合会商研判震情,做好余震监测预警预报,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并视情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或提出响应建议,调派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做好召开第一次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的准备工作。
(3)县消防救援局派出前突分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干部群众立即到岗到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7)各工作组牵头的县级领导或牵头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组的组建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迅速赶赴县应急管理局三楼会商室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4)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应急指挥部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调度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启动县级地震一级(或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震后2小时内,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3小时内,专项工作组赶赴各乡(镇);县后方指挥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装备、人员的支援保障;做好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筹备前后方指挥部第一次联合会议;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前方指挥部根据就位情况,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县前方指挥部统筹灾区救援力量,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8)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9)前方信息收集组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1)前方医疗救治与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协助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排危除险组开展各项风险隐患排查、排危除险。
(14)前方交通运输保障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景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景东分公司、中国移动景东分公司、中国铁塔景东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统筹调度和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资金和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县级前方搜索营救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为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协调、对接、引导工作。
(21)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前方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23)前方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协调做好灾区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有关事项的通报,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接收和管理。
(24)待省、市在灾区成立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集和协调县级全体应急人员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4.3.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迅速赶赴县应急管理局三楼会商室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4)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应急指挥部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调度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启动县级地震四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震后2小时内,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3小时内,专项工作组赶赴各乡(镇);县后方指挥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装备、人员的支援保障;做好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筹备前后方指挥部第一次联合会议;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前方指挥部根据就位情况,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县前方指挥部统筹灾区救援力量,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8)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9)前方信息收集组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1)前方医疗救治与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协助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排危除险组开展各项风险隐患排查、排危除险。
(14)前方交通运输保障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景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景东分公司、中国移动景东分公司、中国铁塔景东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统筹调度和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资金和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县级前方搜索营救组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为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协调、对接、引导工作,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
(21)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前方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23)前方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协调做好灾区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有关事项的通报,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接收和管理。
4.3.3 有感地震应对
(1)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有关副指挥长)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有关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抗震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视情下拨抗震救灾补助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4)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展改革局视情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4.3.4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必达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市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口径,分别同步一致向上级部门报告。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协调周边驻守的武警部队和民兵,调配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抢修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监测预警。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地表水等污染状况,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负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应急措施。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灾害损失评估。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应急管理、发改(含能源)、工信、教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农科、水务、文旅、卫健、林草、统计、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汇总提交县级和行业部门的灾情报告。
(16)社会力量动员。统筹安排城区及受灾区域物资搬运所需的人力;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舆情事件。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8)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配合上级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宜。
(19)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
(20)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抗震救灾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景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复盘,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县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择机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配合上级编制全县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择机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 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6.1 邻近地区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景东县邻近地区发生对景东县辖区造成显著影响的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分析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地震影响情况,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2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2 其他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县(区)发生地震灾害,按照上级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实施。
6.3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备震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措施。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景东公路分局、普洱景东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景东公路分局、普洱景东供电局等部门(单位)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7)可能受地震波及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当预报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预报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6.4 地震传言事件应对处置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舆情处置,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结合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超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燃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7)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2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1)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向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震情信息。
(2)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临震预报,督促指导预报区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县地震局要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和通信运营商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县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体、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县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村(社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大型商场、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或自救互救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民兵应急力量为突击、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加强与驻景武警部队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征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和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
(2)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级和边远山区行政村应急物资前置储备和备用直升机停机坪准备工作,保障震后初期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供给,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运行经费(包括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日常运行)、教育培训(基层应急能力提升)、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级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地震灾害事件的保险业务,拓展单位和个人灾害事故保险。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及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检查管理和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设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综合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避险需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继续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重点行业部门要加快对各自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的修编工作,负责抓好辖区村(社区)预案、工作方案的编制,同时统筹落实好各村民小组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并加强应急演练。
县级重点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特性,特别是针对大震初期可能出现的“四断”,即“断路、断网、断电、断水”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等问题,制定专项应对处置工作方案,报县抗震办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哄抢救灾物资、捐赠物资及群众财物,严禁恶意囤货惜售、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停业整顿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景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