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二、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三、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能职责、联系方式(含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等;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五)人事信息,包括部门人事任免、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信息、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录取信息。
(六)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招投标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或采购招投标方案、工程建设或采购中标及实施情况等。
(八)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景东县人民政府网
(二)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四)公开服务热线;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