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回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策咨询回复 - 正文
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咨询的答复
2025-07-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jd110070/20250714-00002  公开目录  政策咨询回复
 发布机构  景东县统战部  发布日期  2025-07-14
 名称  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咨询的答复
 文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咨询的答复 

咨询时间:2025617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咨询内容:我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宣传活动中了解到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想要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回复时间:2025617

回复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

除宪法外,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都应该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